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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谈情色变|作者:flanklulu|分类:辣文肉文|更新:2025-05-12 03:25:00|下载:谈情色变TXT下载
  老公呀,你让我好失望呀!”“我真后悔给你生了孩子,我的体形发胖了!”“老公你欺骗了我。”我被她念紧箍似的小嘴咒得六神无主。急了,回敬了一句:“当初投怀送抱的不是我。”她被气得歇斯底里:“没良心,你要为你说的这一句话负责。”说完抬脚甩手就走,我吓坏了,蹲在地上边找挫衣板边拽住她,说:“对不起,我一时糊涂,你千万别生气,气大伤身你原谅我一次,往后,你说什么我都听。”她径自往前走,理都不理,情急之下,我捕风捉影地许诺:“爸的三居,要过户给咱们,你要愿意就把它过户在你的名下。”她哭了,眼泪似断线的热珠,撒在冰凉的地上。我心痛至极,我怎么能伤害她的自尊呢!为幡然悔悟,我左右开弓打自己嘴巴。

  为这事我请了三天病假,养伤。疗伤之际,翻出发黄的手抄本易筋经。温习温习。到第三天夜里,特觉气感在大周天任督两脉呼呼运行,嘴里津液生香,全身通泰舒畅。第二天,起床后,倍觉神清气爽。可是,几天后,和娇妻一亲热,又重回尘缘。看来这一辈子栽在这个女人手里了,我也后悔,早知道我这个一代骄子大学生栽在这个虚荣浮华的女人身上,倒不如栽在令我魂牵梦绕的放鹅的姑娘手里。可世上没有后悔药呀!那个姑娘据说后来在婚姻上很不幸。在她成为老姑娘时才嫁给一位比她更老的单身汉。我自责这其实是我这个游魂似的人惹下的祸端。我那时在姑娘当老姑娘时,我还是未婚,我是完全有能力拯救她的,而现在我受妻子这般精神虐待,实乃是报应。婚前算命先生说我们夫妻恩爱,真让我上了一个大当,有时真想找算命先生算帐。但即便找到算命先生,先生他一张两头堵的嘴什么都可以说。夫妻吵吵拌拌不能不算恩恩爱爱吧?况且,那时我是多么喜欢上当,巴不得有人说好话呀!

  这不,从上次拌嘴之后,娇妻似乎意识到她的失态,对我温存体贴多了。我受宠若惊享受风雨过后的明媚阳光,那一刻,我服了算命先生的未卜先知,这么一想,就心安理得了。我心宽体胖,娇妻她也体态丰满。妻子发觉体重增加,心情烦闷,所有注意力集中在她的腴肥,她吃减肥药,跳健美操,一门心思忙她自己的事。不怎么缠绵我了。我也准备一门心思练易筋经,刚练出点东西,娇妻伸玉手向我要钱买药,为满足她美好愿望,我向朋友同事借钱。几年下来,我成为负债几十万的“负”翁。不过,我倒不是太担心,因老爸那套大三居,起码有一半产权有我的份。我靠在老爸的大树下,过着一家三口的幸福晃悠悠的小日子。

  孩子转眼要上小学,娇妻要求把儿子送寄缩制贵族小学,接受贵族式教育。我怕听“贵族”这两个字。说实在的,按照我俩的薪资收入状况,送孩子上普通公立小学都费劲。我婉转而坚决地表示:“孩子从小要养成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品质,长大了好成就一番事业。”她嗤鼻荒谬:“送孩子上公立,家长多没面子,这么多年我一直拮据,咱怎么能亏待孩子呢?”“我是为孩子着想。”我慌忙抛出遮羞牌。她说,“得了,我看你是一个守财奴,一花钱心里哆哆嗦嗦,底气不足,把老爸的那套房卖了,不就全解决了吗!多出的钱,再买辆车。”“房子是老爸的。”“你不说房子可由我支配吗?”“我说了吗?”我健忘症似地回忆不起来。“你说出的话,怎可不承认呢?”我不敢承认,如果说了得兑现,那样的话,我欠的几十万外债谁还呢!我摇头再摇头,打消她的顾虑和希冀,试图让她成为一个平淡无求的家庭主妇,她见我如此令她心碎的摇头,她似乎对婚姻下出了绝望的定义,她呜咽地呐喊:“你这个十足的骗子,你根本就不知道珍惜我,咱们分手吧!我受够你的寒酸。”我被她的数落彻底地击倒,浑身无力,我已没有气力地挽留她。婚后七八年,我一直是在打肿脸似充款,让她一直将就委屈。不能再这样继续下去。放回小鸟回大自然吧!减轻点我所做的夙孽。我主动提出同她离婚。她也同意了。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用由我一个负担。另外,我象征性,一次性给她补偿八万元青春损失费。

  前妻走了,孩子由父母照料,一个人落得清闲,便潜心向佛,卧室里供了三尊佛,佛前焚香念经,般若菠罗密心经,令我大彻大悟,色即空,空即色,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芸芸众生似蚂蚁在色空中团团乱转,殊不知,苦海无边,回头是岸。前妻她在茫茫苦海,觅到款郎了吗?听孩子讲,她妈依然是一个人过,她莫不是当一辈子单身贵族?前妻三十多岁,又属二婚,事业有成的男士大多喜欢年轻貌美的女人。她属过气美人,明日黄花,她最不明白她的身价,是在一天天地跌,她想蹿红走飙,是在痴人狂梦想,可怜的前妻,难以割舍的女人,我想帮她,已无能为力,我现已提前内退,闲贵在家,靠退休金维持生计,我不该去想她了!但在五更夜漏时分,我意乱神迷地冲动,俗念色欲缠绕。六根本不清净的我用香头烫醒自己,或用烟头点烫她的旧照片。

  前妻继续在红尘滚滚中,摸爬滚打,其间大概有几个相好的,但都属冲动、露水式的同居,很难有结果。光阳荏苒,前发今年已四十有余,即便美人迟暮,也是徐娘半老了吧!她正在做春梦吗?前天,见到前妻了,我对她还有怦然心动的感觉,孩子拉着她往我身边坐,孩子长大懂事了。他不想生活在单亲家庭里,他想过原汁原味的一家三口的幸福party。他烦他妈交往的那些衣冠楚楚的男人。前妻对我先是轻轻一笑,而后问:“这几年,生活得挺好吧!”我说:“凑合着过。”她歉意般笑笑,眼旁的鱼尾纹显现出她的沧桑和过去心路的坎坷,不过笑起来,还是那般娇美,她的体态比过去还要轻盈与华美,可能生活本身就是一剂减肥良药,记得她曾泪眼迷离地怨,“舍不得花钱为她买减肥药。”她的怨今天想起来是件美妙的事,这个女人我曾深爱过她,今天,她在爱河里沉浮,我有义务拉她一把,因为是我把她拉下水的,我计划着在恰当的时机,再骗她一次,以此来赎回我的过失。如果能够实现,我也就和社会合拍。

  前妻,我不渡你,谁来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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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 定 男 人 们 的 胃

  机关大院食堂里有位外号叫宋嫂的厨师大姐,她不仅因烹饪技术高受人尊敬,更因她丰盈体态,迷人的脸蛋着人迷。来食堂就餐的宁愿排长队吃她煎炒烹炸的小菜。在品味同时,又似乎能咀出她的秀色可餐。一次,副局长住院茶饭不思,食欲不振。司机师傅端着一盆煲汤,笑咪咪地说:局长,这是宋嫂煲的三鲜汤,既养胃又味道鲜美。局长早就耳闻宋嫂厨技,只是不得机缘尝味,今天,见着这盆热气腾腾、香气四溢的汤,局长来了食欲,一气喝了两碗,连连称赞“地道,地道!”司机见局长如此满意,非常得意自己的马屁拍到臀部。局长喝了两个星期宋嫂的高汤,病情痊癒,身体康复了。出院后局办为局长摆了一桌压惊酒,席前,局长让司机开专车请宋嫂赴宴。席间,局长亲自为宋嫂斟酒,感谢她的辛勤劳动,宋嫂受宠若惊,照单全收局长敬的酒。之后,出于礼节又回敬三杯。这美人一沾酒,顿时皎面红腮,体态婀娜起来。局长兴起,夸她:你要是多念几年书,当个办公室主任绰绰有余。言毕,又画蛇添足地道:“可惜掉了一双手。”局长已把目光聚注到她的第二张脸上,这下子宋嫂可算风光无尽。连在座的局长秘书都感觉到了危机感,她用厌恶的目光瞟向来回张落的司机。

  吃罢酒席,局长特意绕道送宋嫂回家。下车时,局长同宋嫂握手道谢,宋嫂感受到局长的款款深意,到家时见爱人傻等着她,还没睡。那时,她想到女人最大的错误莫过于嫁错郎,当初为什么不等等,咋就……,爱人过来拉她凑近乎,她的手本能般地抵触,因手上尚有局长的余味,她舍不掉被蹭掉。自打坐了局长两次轿车后,她顿感骑自行车上下班真无味。于是,她走路上下班,宋嫂这一走犹如牡丹花开之时惊动了机关大院,她那身姿如风摆荷柳,煞是一道流线形的风景。在宋嫂沾沾自喜时候,有风言风语,说副局长忘记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和异性眉来眼去,作风上有问题。副局长为此在局领导碰头会上做了几分钟的自我批评,检讨自己行为有失严谨。自此,宋嫂成为全机关一道招牌菜:烫手芋艿,人人想食之,又拒烫之。

  不过,吃不了招牌菜,吃吃特色菜总算可以的。这不,处长对她做的烩豆腐赞不绝口,称它比猪脑还嫩,科长好吃她做的香菇菜心,称清脆爽口,后勤干事好吃她做扇形划水,称鲜香无比。再往下,工人大众爱吃她做的炒随便,年轻小伙爱吃她做的手抓小炒。局长大人对人民群众如此热炒宋嫂,心里直痒痒。他有时非常想念生病住院的日子。在家吃老婆做的饭菜,总觉得没味,像少了百味之首的盐巴。局长在一年当中开心的日子是机关会餐。那顿饭他可以堂而皇之地尝到宋嫂专为他调烹的高汤,喝着可渭是“坛出荤香飘四邻,佛闻弃禅跳墙来”的汤汁,局长他突发灵感。“能否和宋嫂攀上亲,若能成为亲家,往后可以正大光明地吃宋嫂的小灶了。

  正是天遂人愿,局长家的小儿子和宋嫂家的大女儿年纪相仿,做夫妻还算般配。不般配的是家庭地位,通过司机师傅的摄合,宋嫂爱人,一位电话维修班的工人,升为后勤物资科副科长,在只欠东风的火候之际,局长家的小公子不同意和宋嫂的大女儿谈对象,太土,样子拿不出。婚姻大事,自己做主。局长授意老伴做小儿子思想工作,”找工人家庭女儿朴实,可行。再说,她家现在也是科级了。老伴苦心婆心,小儿子嘟囔嘴说宋嫂女儿不如宋嫂一半,怀疑不是宋嫂亲生,局长老伴进一步劝,“傻孩子,女大十八变,宋嫂女儿会不好看吗?”小儿子给说通一半,“对象先处着,搞对象不是结婚,先答应下来,你要理解你父亲的一片苦心,和宋嫂女儿结婚,机关大院没人小瞧你!”

  局长家和科长家成了亲家后,局长吃着了梦寐以求的招牌菜,科长他为保障后勤物资安全,一年当中半年负责夜班值勤。宋嫂她隔三岔五地坐上了局长专车,坐上专车的宋嫂做菜的风味比坐车之前味道差一筹。为此,风言风语夹杂绯闻朝局长袭来,局长在局领导扩大会议上,声讨下属对其名誉权诽谤。并声称保留起诉的权利。可自古是:人言可畏,局长终于倒在糖衣炮弹下面。饱了几年口福,他被干部年轻化,化去了。局长下台后,到法院起诉,侵犯名誉权。经过开庭审理,几乎所有的证人证言都对他不利,法官奇怪一个堂堂的副局长,竟如此地没人缘,结果判他败诉。究其根源,他败在他嘴馋,偷吃了众人惦记的招牌菜,他被落井下石,死得不冤。

  经历风波后,宋嫂恢复了过去走路的习惯,迈着碎步的她依然风情万种,雍荣华贵。人们对宋嫂依然钟爱不减。依然津津乐道地吃她所做的风味菜。

  过了几年,宋嫂向伙食处提出退休的要求。处长压着她的辞职报告不上报,竭尽所能挽留宋嫂。情急之下,宋嫂做了一道看家菜。宋嫂鱼羹。处长终于被色香味堵住口,批准她的辞呈。不过,他俩私底下有个心照不宣的备忘录。

  宋嫂走了,食堂少了道王牌菜,就餐者大都觉得食之无味,纷纷要求返聘宋嫂,不然,局长、处长得引咎辞职。

  宋嫂得知后、顾及民意、半推半就答应去食堂偶尔客座掂几下勺,消息传出、大家的胃口被吊起来,又食欲大开,这一切、真应了孔夫子所云:食色、性也。

  回 头 草

  亲爱的,我最亲爱的丈夫,请允许我最后一次这样称呼您。当你看到这封信时,我已离开你,决定和你当朋友。望你不要感到唐突与不安,你是我在这个世界上最亲近的异性朋友,结婚之前是,婚后是,离婚后也将是。

  过去你一直深切地、真诚地、无私地爱我,把我当作高傲的小公主来仰慕,说实在的,我被你宠坏了,我对你所做的一切,铭记在心,心存感激。你知道,我为什么同你结婚吗?是心存感激之情,感谢你,在我是个黄毛丫头,发育不成熟遭人戏谑时,是你采集一大把野花送给我,为我打开美丽之门;感谢你,在我学习上气馁时,是你为我鼓气加油;感谢你,在我出落成一位大姑娘时,你默默无闻地甘做绿叶,充当护花使者;感谢你,在我情感遭受挫折时,你又无私地呵护我;所以,我嫁给你。但我对你不是出于爱情,只是友谊升华的友情,但又永远停留在友情上。我能一辈子和一个没有爱情的男人过一辈子吗?这个难题,让我从婚后老虑到今天,足足两个月了。我矛盾、冲突、彷徨、自责了两个月,特别在和你缠绵,厮磨时,我却想着另一个男人,我真是个不贞的女人,下贱的女人,在这点上,永远内疚。我伤害了你的尊严,望你能够原谅,我想你能够原谅,因你是世上最好的男人。

  一个星期之前,前任男朋友打电话给我,他检讨他对我的莽撞与猜疑,望能给他一次机会,他痛不欲生地宣布,他的生命里不能没有我,他所说的,让我震颤。因我同样觉得,我不能没有他,他在我心目中就像钻石一样,恒久永远地迷人,而你在我心中,就像璞玉一般,温良谦和,朴实无华。照理说,你该是一位模范丈夫,嫁给你有终生依靠,可是我又是一个生###漫的女人。因我的星座是双子座,一个好浪漫情愁,内心矛盾的女人。你知道,此刻我的心似在刀口浪尖上划过,撕心裂肺,钻心痛楚,亲爱的,你会不会若干年后,指责我无情无义呢?你的下任妻子会不会说我是个放荡的女人?我又在疑虑,因我本身就是一位水性的女人,我不配做你的妻子。

  记得婚前,你为求我们天长地久白头偕老,上观里请了一道符,还念了几十遍咒。当时,我笑,笑你天真,你说心诚则灵。现在想来,可能灵验,我们已共同生活了六十多天,只可惜是天。你是信命的,那一切就听从命运的安排吧!“天涯何处无芳草,天下无人不识君”又何必独恋我这枝水性狐仙草呢!我走了,空空如也地走了。撇下一块丝帕赠送与你,倘若你恨我,用它揩泪。思念我时,用它吸泪。我走了去完成今世注定的一场轰轰烈烈的爱。我想我有可能被爱烧为灰烬的。那时,你若念夫妻旧情,清用这块手帕包裹我一半骨灰,在你百年之后,与你合葬。

  亲爱的,送给你一个吻,吻别了!离婚手续,我已咨询律师,律师讲我可以不出面,须出具离婚意见书和住院证明。你起诉我,由你当原告,你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你必须提,那怕是象征性的,不然,我会坐卧不安的……

  阅罢此信,丈夫百感交集,肝肠寸断。他觉得他是一团泥,已被水性的她彻底融化,他到蜡烛成灰泪始干的份,他不恨她,因为没有理由,一个没有爱情的婚姻,不叫婚姻,他只自责,错误地娶,错误地令她初痛,耽误了花季女郎,错在自己不会风流。女人是水,没有风,怎能养住她,又哪来的浪漫呢?又错在他自以为懂女人。

  错、错、错、春如旧,人空瘦。

  法律专家讲,这起婚姻可以走无效婚姻程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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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漏洞

  引言

  同居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同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自由权的综合体现。同居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进程的里程碑。同居是一个国家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调整的主要课题。同居权是男权主义者和女权主义者孜孜追求的,同居权是独身主义的法定庇护所。同居权又是法学者们经久不衰的论题。同居能使爱情保鲜,使婚姻这一爱情坟墓终结。但同居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眼下,大学生同居,未婚同居,夫妻名义的同居,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一夜情的同居,老年同居,合法同居、非法同居等等,表明同居权严重被滥用。同居权的乱用会导致一个种族的道德沦丧,过早的同居会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同居权的歧解,会为性自由打开方便之门。同居的泛滥蔓延会凌驾于一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之上。所以说作为法律产物的同居权若不加以调控,那么延续数千年的婚姻家庭制度将会全面崩溃,鉴于此,调控、约束、引导将是法律、道德、伦理所共同解决的迫切、敏感的课题。

  一、我国法律对于同居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614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614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61491;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1492;

  从以上法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法律只调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这种法律概念缺乏一定的严谨,时间多长,关系的密切程度多寡,才能算持续稳定呢?这样的要领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相当大。法律只对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之外的同居,按照合伙关系对待,在我国法律当中,合伙又可以分为民事合伙,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可见,同居概念不明晰清楚,会造成法律实用上的巨大差异,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就是以“同居”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法律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同居关系,并非是法律所禁止的,既然法无禁止皆自由,那么它应像其它民事法律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可是现行法律却不予调整。鉴于此,推出这样一个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从颁布实施以来承担了它不该承担的诸多合法同居与非法同居关系。

  2、同居中以夫妻名义和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其间的法律性质差别巨大。我国刑法第258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8种重婚:(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两个法定婚的重合(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先法定婚后事实婚;(3)与原配偶和第三人都未登记结婚,便同时与之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而重婚,即两个事实婚姻的重合;(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而确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先事实婚而后法定婚;(5)明知他人有法定婚而又与之登记结婚;(6)明知他人有事实婚姻而又与之登记结婚;(7)明知他人有法定婚而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8)明知他人有事实婚而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也就是说,以夫妻名义同居是犯罪,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连违法都不是。可见“是否以夫妻名义”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么一来,随着法制的普及,同居男女们谁愿以身试法,顶风作案,承认以夫妻名义同居呢?谁愿意用这样的标签贴在身上接受刑罚的处罚呢?另外,夫妻名义和不以夫妻名义属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调查取证的弹性相当大,在法律适用中,法官的主观随意性也相当大,如此下去使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3、同居自由,导致的重婚罪,侵犯一夫一妻制以及由同居产生的非婚生子女问题,这由自由产生的非婚生子女违反了婚姻法计划生育原则和我国的人口政策。非婚姻生子女在婚姻法上享有与婚姻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见,用民事合伙法律来调整非婚生子女,会嘲弄法律严谨的逻辑。过度同居自由,还将导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所以说,现行法律调整同居关系,实在是苍白无力。

  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同居种类。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同居现象种类繁杂,五花八门,它的存在不以合法于否为前提。它的存在自有它所认为的充足理由。它的存在是现实生活中“活法”表现的缩影。它的出现让社会学家、法学家、哲学家们从中探窥到形形色色的问题。下面我简单罗列一下生活中种类繁多的同居。

  (一)、大学生同居。

  大学生同居似乎成为时尚,校园外的房屋一直热租。同居村是校园外面一道亮丽的风景。之所以这么普遍是因为:虽然达到法定婚龄,尽管法律并没有禁止,但在大学期间结婚受到的各方面的阻力是相当大的。大学生禁不住爱情禁果的诱惑,只能采用变通的方法,走同居的道路。

  (二)、打工族同居。

  身处他乡漂泊的打工者们,自有一番辛苦在心头。他们在大都市里举目无亲,无依无靠,打工男女们相依为命,水到渠成的居住在一起。这样既节约开销,又能苦中作乐,两全其美。

  (三)、金屋藏娇式同居。

  随着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高收入阶层寻求婚外恋、包“二奶”已成为必然要求。在一些大城市,个别地区高档公寓、别墅群、饭店宾馆已成金碧辉煌的鸟巢。这种包养式同居,主要以一些功成名就、有经济基础的成功男士为主。此类男人在温饱之后开始追求自己的精神、肉体需求,为达到此目的,不惜包养一个或几个年轻、貌美有才气的女性。此类同居的弊端在于如果处理不当,易产生情杀、他杀、家庭破裂等不良社会问题的发生。此种不良社会风气,应加以制止和杜绝,需要依法加以惩处,遗憾的是目前我们国家没有一条强有力的法律条文对此加以约束。

  (四)、已婚者们的同居。

  即已婚者与已婚者的同居和已婚者与未婚者的同居。这种已涉嫌构成重婚罪,该同居男女生活在一起感受到激情燃烧的心跳,享受两情相悦的快乐,他们是相见恨晚的红颜知己。该同居男女是真正意义上的情人。他们不惜触犯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往往处理不当会造成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家庭的破裂,甚至引发更为可怕的后果。

  (五)、感情破裂式同居。

  有些夫妻双方之间维系婚姻的感情已破裂,本应该解除婚姻,可是,他们出于为孩子、父母、家庭负责,忍受情感煎熬。虽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共同居住,实际上已井水不犯河水。心里一直冷战。

  (六)、离婚后的同居。

  由于我国城市住房相当紧张,一些离婚夫妻离婚后未能及时分开,双方共同使用一套房屋。虽不想见对方却又不得不见,见了又吵,使每天精神上倍受折磨,而且也是暴力的诱因。

  (七)、一夜情式的同居。

  这种同居俗称露水式同居。它是性自由者们爱好消遣的方式。双方只为感官快乐,相互满足后就各奔东西。它能导致性病的传播,个人道德的沦丧。

  (八)、青梅竹马式的同居。

  一些未成年人,受到影视剧中的催情和色情书刊的诱惑,偷尝爱情青果,或私奔式同居、或地下式同居、或约会式同居。这种同居给未成年的男孩女孩的身心健康伤害极大。

  (九)、复婚前同居。

  曾是老夫老妻的男女们,在经历了一场人生风雨后,受情感漂泊的洗礼,发现外面的世界很精彩也很无奈之后,自觉不自觉地的走在一起搭帮过日子。这种同居大多能复婚。其中又有一部分一直同居下去,成了约定俗成的老夫老妻。

  (十)、试婚式同居。

  一些未婚男女们耳闻目睹婚姻家庭的种种不幸变故,他们为了慎重起见,做到充分了解对方,磨和彼此的性格,先同居生活,再考虑是否结婚。这种同居有一定的合理性、可行性。但法律上又不可以大力提倡。

  (十一)、老年人同居。

  一些丧偶和无配偶的老人再婚要求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老人们的再婚之路大部分走得很艰难。几年来我国报刊上时有老年人受封建思想束缚,老年人再婚受到子女干涉,而老年人却无可奈何、痛不欲生甚至走极端的报道。所以尽管许多老人希望再婚,但只能在孤独中慢慢地衰老死去。法律是人们理性思考和公共意志的结果,根据我国老人想追求“有伴”的幸福又很难再婚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在新婚姻法中设立老人的同居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补充。&;#61493;

  (十二)、同性同居。

  同性恋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背道而驰。恐怕永久不能得到社会认可。同性恋只能和同室密友在角落里享受他们的快乐,同性恋可以导致情杀、吸毒、自杀、爱滋病传播。它迫切需要社会关注和立法控制。

  (十三)、私奔式同居、爱情经典式同居、悲剧式同居。

  这三种同居是中国古代特色的同居,是司马相如、卓文君为代表式的浪漫爱情,私奔出走靠卖酒为生,享受爱情的醇美;经典式的同居《天仙配》的天上人间式的姻缘结合,它超越了门第、贫贱、世俗的偏见,一对青年男女冲破种种阻力,勇敢地追求爱情;悲剧式同居,最具代表性的中国版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是梁山伯与祝英台一对同窗好友,在人世间受世俗束缚做不成夫妻,祝英台徇情于因相思早逝的梁山伯墓中,他们化成一对彩蝶飞向爱情天堂。这三种方式目前来说,“此居只应天上有,人间难得几回闻”

  (十四)、虚拟精神同居

  此种同居为新型时尚秀式的同居。网恋们座在电脑面前,敲打键盘,编织爱情梦幻,网友通过探头隔着爱河,窥见到对方。这种感觉真浪漫。他们彼此为对方留下一片独处空间,在此虚拟空间是网络男女们的爱情驿站。该同居虽是虚拟,但造成的后果却是实实在在,它造成了多少夫妻貌合神离呢?只有网络知道。

  (十五)、走婚式同居

  该同居是少数民族一种同居方式。它的主要形式是男女之间不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却又短暂恩爱,繁衍后代。它是最接近自然的、原始的婚姻家庭。它突破了现代文明对人类的条框限制。它是婚姻制度中的一块同居飞地。

  三、对我国立法现状提出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婚姻法律法规只调整其中几类同居,而绝大多数五花八门、种类繁多的同居,法律只是沉默,做视而不见状,使目前的法律陷于尴尬、两难的境地。同居现象作为法律、道德论理的综合症,它含有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属民法的重要调整对象。民法不应回避,应主动去调整它。可以这么说,同居问题不解决,民法这一大部门法,将是永远的缺陷。同居居问题不调控,民法典将永不会出台。这种观点,有人会认为是危言耸听,但我认为,这是一个严肃,沉重的课题。从过去到现在,理论界,司法界,都把同居认为是公民的隐私,阴私,属公民权,私权中的私权,法律不宜过多介入。我认为,这是误区,如果法律再任其同居现象一路私奔下去,势必冲击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整体架构。为了法律完善,为了芸芸众生的幸福安康,我抱着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勇气,和建立依法安居的决心,特发表如下观点:

  (一)、建立同居登记备案制,或称爱情绿卡制。

  政府民政部门对适格男女,双方自愿的同居进行宏观调控,进行申请审查,登记备案制。使无序同居走向有序。使遮遮掩掩的地下同居走向正大光明。同居男女双方,在不违反重婚,不迫坏一夫一妻制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备案。这种登记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它能在错综复杂的爱情婚姻中寻找到一处宁静的港湾。这种登记,在某种程度上使男女双方得到社会的认同,增加相互的责任感。杜绝一些堕胎、性病的传播。控制非婚生子女,抑制人口增长,保护妇女免受不法的性侵害。教育男女正视同居,正确对待婚姻。

  (二)、同居男女应当实行合同制。

  合同法上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民事关系含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继承法上的遗嘱,婚姻法规定结婚证不是合同,因为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后,夫妻关系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特别是在我国配偶、亲属关系。对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属关系,若以合同法加以调控,有失法律的权威性。故对结婚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内的民事行为,而同居男女完全可以用订立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该合同应是要式书面合同,可以有律师见证,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该合同主体的特定性,一方为男性,一方为女性,该合同的主体年龄由严格的下限规定。该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男女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该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该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因它包括有性同居,但也不局限于有性关系的同居。该合同是有期限,可以附条件,不像结婚证那样有始期,无终期的人身属性合同。该合同适用缔约过失原则,对那些有失忠贞诚信,恶意欺骗感情的人适用赔偿规定。此外,我国现行婚姻法,从侧面反映出同居关系试行合同的可行性,因为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这种理论和处理方式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的处理方式非常吻合。从这点看,我有理由相信,同居关系适用合同制来调整是大势力所趋。

  (三)、男女同居,是用合同法来调整。最能体现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同居的自由是人性的自由,是一个个体选择结婚或不结婚的权利和自由。同居的自由,兼顾爱情和婚姻的优势,是一种双赢的自由和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说明精神自由可以用损害赔偿来解决,也证明同居合同可以用物质赔偿来约定违约责任。

  (四)、现行婚姻法对解除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适用民事合伙来处理。更能证明同居关系适用合同来处理的可行性,对同居男女实行爱情绿卡制、合同制,对男女各方的感情经历做到有据可查,以便使打算结婚的男女对对方过去作一个深刻的了解。可减少草率结婚,降低离婚率。给社会的稳定带来积极效果。

  最后,笔者认为我国的民法典尚未出台。多少年来,我国的民法学习惯于步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的后尘。我认为要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因为中国十多亿人口,同居人口的基数也比较大且问题突出,鉴于此,建议法学界以此为契机,以恢复和重振大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学的地位。

  鸣谢:吕良律师、吕大可律师、张英海律师、田毅律师在本文撰写过程中给予的无私帮助与支持。

  与作者联系:yiqinglayilawyer@